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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草案:个人可通过考核获中医医师资格并开诊所

时间:2015/12/21 13:51:17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草案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有专长的个人可以通过实践和效果考核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并可以开中医诊所。

  中医药立法经多部门齐努力终成现实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医药出现服务能力不足,特色和优势发挥不充分;现行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发展;一些专长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中药制剂品种出现萎缩;中医药人才匮乏等诸多问题。

 

  为此,原卫生部于2011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调研并召开专题论证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草案于2015年12月9日获国务院讨论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医药立法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过前期调研、研讨并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我国亟需制定一部中医药法,将党和国家关于扶持和保障中医药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解决中医药发展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经过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多年的努力,中医药立法终成现实。

  支持社会力量开办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药纳入医保支付

  草案提出,发展中医药服务,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草案规定,政府应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开办中医医疗结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草案还规定,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制定医保支付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个人通过实践及效果考核可获医师资格并可开中医诊所

  草案明确提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诊所准入管理制度。草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却有医术专长的人员,开辟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由省级中医主管部门开展分类考核,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在考核、注册的职业范围内,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但是,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否则处以1-3万元罚款,严重者将责令停止执业。中医医师超出注册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将停业并罚款1-3万元,严重者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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